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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维持现有水平

2017-06-15 12:01:14 零排放汽车网-专注新能源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节能汽车等新闻资讯 网友评论 0

核心提示:福建省充电服务价格分为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价格和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量收取。《通知》规定,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价格上限标准:电动乘用车1....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更好地发挥价格机制作用,福建省物价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自2017年6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2年。其间如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福建省政府有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福建省充电服务价格分为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价格和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量收取。《通知》规定,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价格上限标准:电动乘用车1.0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下浮不限。经营者可在规定的上限价格之内确定具体价格。其他经营性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参照执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充电服务价格、充电电价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规定,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当地大工业目录电度电价减半执行。其他充电设施用电,仍按《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本次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维持《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6]143号)(以下简称闽价服[2016]143号)规定的标准。

据介绍,闽价服[2016]143号出台一年来,对吸引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引导电动汽车推广和消费,促进节能减排,服务生态省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次《通知》根据近年来经营者状况,决定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一是电动汽车发展不如预期,尤其是进入出租汽车行业和居民消费远不如预期,致使部分充电设施特别是高速公路的充电设施利用率低,充电设施企业亏损严重;二是充电设施投资回收期长,按目前运营一般要10年甚至15年才能收回投资;三是现行制定的是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企业可以根据竞争情况进行适当下浮;消费者对现行价格政策也表示认可,认为现行充电服务价格实际执行中没有达到政府制定的上限标准,跟燃油(燃气)比较还是有价格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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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零排放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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